各市(州)、县财政局、国土资源局:
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,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,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,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合理有效使用,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2012年1月5日颁布实施的《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》, 在原《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》的基础上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四川省 财政厅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重新组织编制了《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》 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,另行印发单行本)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《标准》由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》、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 定额》和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》三部分构成。
二、《标准》适用于四川省内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,其他投资的土地开发项 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三、《标准》作为今后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、决算和审计的依据。
四、《标准》由四川省财政厅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。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, 请及时逐级反馈,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将视情况对《标准》作适时修订和 完善。
五、《标准》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,原《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 准》同时废止。
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
2012年9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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